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提示】只是胜诉权丧失,实体权利、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并不丧失。
3.由义务人主动提出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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