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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房产税的纳税人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30 13:40:08

【考点】房产税的纳税人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考点】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 

(1)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释】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特殊规定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投资方,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考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解释】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解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解释】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9.体育场馆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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