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
(一)政府会计的概念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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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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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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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包括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现金流量、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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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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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主要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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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
具体准则
及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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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
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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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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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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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体系及编制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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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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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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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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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会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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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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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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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会计的特点
与企业会计相比,政府会计具有以下特点:
“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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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应当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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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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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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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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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要素包括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
(1)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2)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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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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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2)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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