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初级会计实务》第三章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小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科目。
本科目为流动资产类科目,取得短期投资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出售短期投资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本科目应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一)取得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 债券、基金等 |
借:短期投资 [含相关税费] 应收股利[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 |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
(三)出售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出售短期投资 |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 贷:短期投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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