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
重要考点详解
考点1: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一)劳动者
1.劳动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就业权利平等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2: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考点3: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情形 |
用人单位的处理以及后果 |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考点4:劳动合同的效力(★)
1.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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