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一)关于稳岗返还。企业申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放宽至“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提高到“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关于技能提升补贴。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当年取得相关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由“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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