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到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2017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一)区培训管理部门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真伪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流转至本区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对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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