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完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相关政策,规范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自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粤府〔2018〕114号文要求,制定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实施之日起,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阶段性调整参保企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参保时间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底,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粤人社规〔2017〕13号文规定的参加失业保险满36个月调整为12个月。凡参保时间符合上述要求、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尚未申领过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均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三、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第八条有关“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困难职工,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有关“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和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之规定,凡符合上述规定可申领补贴的人员,均可登陆“广东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信息系统”,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予以认定。
四、完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管理系统。省将在现有的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管理系统中,增加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功能。各地要及时做好系统对接调试及业务功能测试,及时将补贴发放纳入系统管理,引导失业人员通过系统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确保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推进,杜绝一证重复申领补贴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比对失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申领补贴情况、参保时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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