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账户与备案类账户
【提示】
(1)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其他情形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2)核准类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3)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预留签章
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链接】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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