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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5 13:55:55


【知识点】: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 资格

劳动者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 分支机构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 义务和责任

劳动者 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 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两个不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②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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