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四)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①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②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③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形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 等消费品; ②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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