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转增进项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转增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提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案例】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从某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一项专有技术因安全问题被政府明令禁止使用(已抵扣进项税额),该专有技术摊销后的净值为10万元,则需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甲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0×6%=0.6(万元)。
转增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解释】因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所以应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含税)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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