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捐赠对象 | 税前扣除处理 |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 |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 ||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 ||
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 | ||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 | 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不得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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