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车船税
1. 车船税的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具体税目(5类)
①载人:乘用车;客车(包括电车)。
②载货:货车(包括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③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④摩托车。
⑤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游艇。
3.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①载人(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单位。②载货(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单位。③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单位。④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单位。
(2)应纳税额的计算①一般情形:应纳税额=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净吨位、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②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4. 车船税的免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5.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纳税地点①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③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4)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6)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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