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业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1)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差额计税)
(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差额计税),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差额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差额计税)
(1)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解释】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9.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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