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诉中不议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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