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1.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释】1个月为合法的“缓冲期”,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 2倍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由于劳动者已经得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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