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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任职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2 11:03:31

会计人员的任职

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提示】如果有关人员被依法采取了禁入措施(5年内禁入或者终身禁入,参考第5单元考点2-5)尚在禁入期,不得担任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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