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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07 15:14:39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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