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取得资产、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服务、取得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动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基本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动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提示】
①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动产)支付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性扣除。
②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13%)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企业购进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④属于购进货物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2)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购入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基本账务处理为:
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待取得发票并经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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