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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08 10:53:18

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

(一)主体资格 

1.劳动者 

(1)劳动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就业权利平等 

①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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