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从价定率计征
1. 从价定率计征
(4)金银首饰
①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相关链接】“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②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5)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6)“换、抵、投”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的:
(1)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消费税:视同销售,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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