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途预付卡
1. 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 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3. 预付卡的期限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解释】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4. 预付卡的办理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个人或者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解释】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5. 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6. 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者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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