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概况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6 15:46:52

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