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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