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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_银行结算账户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06 13:58:26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

(一)基本规定
1.备案制与核准制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另有规定除外)。

【提示】此处的“企业”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仍实行核准制的账户

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③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

2.开户基本流程


3.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另有规定除外)。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申请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细节
1.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开户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1】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提示2】(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3)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存款账户提供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3.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

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4.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考点2.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需要变更的情形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2.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先在原开户行申请撤销账户,而后在新开户行申请开立新账户。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1】存款人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提示2】存款人因以上第(3)项、第(4)项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果有),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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