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1.按照清查范围分类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有:
(1)年终决算前; (2)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3)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4)股份制改造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局部清查的特点是清查内容少,范围小,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其清查对象主要是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
局部清查的情况通常有:
(1)库存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银行存款。应由出纳员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流动性较大的存货,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分类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3)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
(4)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3.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同理,全面清查、局部清查可以是定期清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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