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 “五证合一”
(1)自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一照一码”;自10月1日起,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2)自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3)涉税基础信息的补充采集
①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②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4)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采集信息外的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5)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需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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