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源税优惠政策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 油气田相关优惠
(1)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2)3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3)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4)深水油气田减征30%;
(5)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提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3.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4.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 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2. 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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