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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7 10:35:02

【考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5.在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6.在北上广深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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