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价外费用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储备费等)。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1)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解释】如果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3)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就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释】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4.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平均销售价格还是最高销售价格?
(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解释】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上述两种情况均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组成计税价格
只有当纳税人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三、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纳税义务人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6.直接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连续生产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特定税目)准予按规定抵扣。
8.组成计税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四、已缴纳消费税的扣除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解释1】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其中“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和“电池”等税目不涉及抵扣的问题。
【解释2】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该批卷烟在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解释3】纳税人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
【解释】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与当前生产领用的数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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