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重要的收入确认时间汇总
收入类型 |
确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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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发出商品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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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1)一般: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2)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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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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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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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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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 |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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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另有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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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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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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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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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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