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真实性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提示】作为标准审计报告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是指:
(1)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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