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1.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解释1】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考生应准确区分三者的范围。
【解释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售的商品。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在10日内付款给予5%的折扣,在30日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即属于现金折扣。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如果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2】接受捐赠的货物,增值税视同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解释】(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就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2)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解释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增值税】(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增值税;(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解释】(1)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益征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来自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解释2】来自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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