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1.税务检查的权限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解释】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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