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1.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如果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诉讼管辖
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时,有权利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利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计档案管理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单位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推迟移交的,要经过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能超过3年。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会计工作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一同监交。
支付结算
1.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后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管凭证,银行不予变理。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是中文大写。
2.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软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4.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银行汇票 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背书
(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照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畏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保证
(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8.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的得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9.支票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