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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1 09:00:55

【内容导航】: 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二、发票的保管 三、发票的检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发票的保管、发票的检查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①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③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发票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的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相关】除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提示1】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提示2】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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