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示】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1.1)的工作年限。
【提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提示】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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