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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1 01:20:32

【内容导航】: (一)征税范围 (二)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征税范围 

1.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纳税。 

3.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出租车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5.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界定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 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2.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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