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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八章重要考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0 05:42:18

【重要考点详解】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考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3. 单位缴费 

(1)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4.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考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1. 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3.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一般为90%)支付。 

(2)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参保人员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考点:医疗期(★★★) 

1. 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 医疗期期间 

(1)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②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④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示】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医疗期期间的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期间 计算方法
<10年 <5年 3个月 6个月
≥5年 6个月 12个月
≥10年 <5年
5年≤Y<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Y<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Y<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 24个月 30个月

(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3. 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提示】若符合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医疗期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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