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中,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及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及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根据企业对房地产核算方法不同,企业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有所区别:
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交纳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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