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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属章节】
第五章(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4单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考点10: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考点11:稿酬所得的界定(★★★)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遗作稿酬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1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界定(★★★)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著作权使用权的特殊规定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点13:居民个人“劳、稿、特”的预扣预缴(★★★)(2020年新增)
1.计算公式
|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
应预扣预缴的税额 |
每次收入≤4000元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800 |
(每次收入-80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稿酬所得 |
(每次收入-800)×70% |
(每次收入-800)×70%×预扣率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每次收入-800 |
(每次收入-800)×预扣率 |
|
每次收入>4000元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1-20%) |
每次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
稿酬所得 |
每次收入×(1-20%)×70% |
每次收入×(1-20%)×70%×预扣率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每次收入×(1-20%) |
每次收入×(1-20%)×预扣率 |
2.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1)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每次”的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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