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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其余考点
【所属章节】
第五章(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6单元 企业所得税的其余考点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其余考点
企业所得税的其余考点
考点22: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1.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税法口径的亏损额)。
【提示2】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2.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考点23: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考点24: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类型 |
所得类型 |
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
是否实行源泉扣缴 |
|
居民企业 |
来源于境内 |
√ |
× |
|
来源于境外 |
√ |
×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发生在中国境外 |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
√ |
|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 |
× |
— |
2.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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