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就下列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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