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会计的概念
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包括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现金流量、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
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主要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等组成。
标准体系 |
具体内容 |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
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 基本准则指导 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 |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
政府会计制度 |
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体系及编制说明等 |
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会计的核算。
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注意一下】
会计核算不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
(1)军队。
(2)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二)政府会计的特点
与企业会计相比,政府会计具有以下特点:
“双功能” |
政府会计应当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 |
“双基础” |
(1)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
“双要素” |
政府会计要素包括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 (1)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2)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
“双报告”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2)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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