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分值在12-16分左右,本章各种题型均有可能考查,历年都会考查不定项选择,需要重点学习。
本章整体难度比较大,内容比较多,需要准确对比和记忆。本章在学习时,应注重理解,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本章属于黑马性章节,总能让考生感到意外!
章节框架
重点笔记
第三节票据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温馨小提示:以下人员不能作为票据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温馨小提示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承担的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温馨小提示
票据行为附有条件效力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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