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利息费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向除股东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债资比)和规定限额(利率限额)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提示】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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