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收入总额 (二)销售货物收入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提示1】
(1)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提示2】 考生应从两个方面掌握收入:
(1)涉及的会计科目;(2)收入确认时间。 1. 销售货物收入
【解释】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
货物销售方式 | 收入确认时间 |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但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 |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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