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1】“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额)。
【解释2】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解释3】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案例】
年度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 -120 | -70 | 30 | 30 | 20 | 10 | 50 |
【解析】
(1)针对2010年的亏损额,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为弥补期;截至,尚有30万元亏损未能在税前弥补完,这30万元不得再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弥补。
(2)针对2011年的亏损额,2012年、2013年、2014年、、为弥补期;由于2012年~的盈利全部用于弥补2010年的亏损额,因此,截至,尚有20万元亏损未能在税前弥补完,这20万元不得再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弥补。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简化): 抵免限额=境外某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税率
【案例】甲企业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企业分别在A国和B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抵免限额 | 境外已纳税款 | 处理 | |
A国 | 50×25%=12.5(万元) | 50×20%=10(万元) | 补税2.5万元 |
B国 | 30×25%=7.5(万元) | 30×30%=9(万元) | 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补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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