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
事项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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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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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意见 |
下列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单位负责人 (2)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3)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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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销人 |
纸质会计档案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电子会计档案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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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1)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2)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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