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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_信用卡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19 18:26:05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1.信用卡的申领

(1)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2)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个人申请贷记卡的基本条件:

①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是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②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③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2.注销与清户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3.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①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

②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③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2)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3)提现限额

①持卡人通过ATM机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③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要点(综述)

项目

业务性质

主要要求

通过柜面提取现钞

现金提取

不超过约定限额

通过ATM机提取现钞

每卡每日累计≤1万元

通过各渠道转账至银行结算账户

现金转账

(1)不得超过约定限额

(2)只能划至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不能转至信用卡(不论是否本人持有)

通过各渠道转账至支付账户

现金充值

如果约定提供该项服务:

(1)不得超过约定限额

(2)只能划至本人的支付账户

4.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2)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5.透支利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2022年调整)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6.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8.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总结一下

①透支利率:约定

②计结息方式:发卡行自主确定

③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发卡行自主确定

④信用卡滞纳金:不得收取

⑤超限费:不得收取

⑥违约金和服务费用: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计息

9.信用卡犯罪

(1)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⑤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④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⑤恶意透支的。

(3)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①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②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③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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